基本案情:
凌某因受雇,工作内容是帮助在多张银行卡转移资金,凌某仅认识其雇主,与其他人无沟通。案件涉及20多名被告人,指控涉嫌诈骗,金额高达近千万元。
辩护意见:
凌某诈骗案,从证据方面看,本案主犯构成诈骗罪。但凌某在案发前,对他人的诈骗活动毫不知情,没有诈骗的犯意联络,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,这是主观方面;客观方面,其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实施终了之后,凌某将赃款通过电子银行转账转入其他银行卡,且没有参与分赃,仅仅获取少量工作;据此,凌某的转账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指控凌某涉嫌诈骗罪不成立。
裁判结果:
法院采信了辩护意见,认定其构成洗钱罪。